历史的回眸——百年前的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(节选)
2018-05-19 23:21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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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

第一章

总纲

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。

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。

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、内外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。 (注:新疆省在二十二行省里面)

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、临时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行使其统治权。

第二章

人民

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。

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。

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,不得逮捕、拘禁、审问、处罚。

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。

三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。

四 人民有言论、著作、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。

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。

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。

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。

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。

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。

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。

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,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。

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。

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。

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。

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。

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民之权利,有认为增进公益、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,得依法律限制之

……

(一个世纪过去了,在这片古老的大地上,我们除了听到历史的一声长叹和隐约传来的山呼万岁的声音,还能听到什么呢?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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